通過法律諮詢讓你知道小三該為妨礙家庭付出什麼代價

通過法律諮詢讓你知道小三該為妨礙家庭付出什麼代價



''小三”這個詞的意思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小三”是插足他人感情的第三者在民間的稱呼,那麼它在法律諮詢上的規定是什麼?這種破壞他人感情或者家庭的行為是否涉及違法犯罪呢?回想一下那麼多被曝出軌的明星名人,似乎沒有誰因此被拘的;

此前南京的一起原配妻子當街抓小三事件中,小三還毫不愧疚地宣稱“哪條法律寫著跟男人互相喜歡犯法”,因此在大多數人的意識裡,第三者這種行為應該是道德所譴責的,並不受法律約束,但事實上,其中有一種情況涉嫌犯罪,而且我國法律對於這種破壞別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關係的行為也有著相關規定。

首先,“小三”這種口語化的稱呼當然不存在於法律中,我國婚姻法只列出了相關行為,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提到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這應該是最適合“小三”行為的法律諮詢規定。

 

不過這裡的司法解釋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偶爾的一次出軌卻不算在其中。

然後在法律責任方面,一般情況承擔法律責任的確實跟我們印像中相差無幾,小三不承擔,夫妻中出軌的一方則要承擔以下責任:

1、法院可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

由於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違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故法律諮詢《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2、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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